为巩固医改成果,推进三亚市、儋州市、陵水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4月5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三亚、儋州、陵水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县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标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该《办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在三亚市、儋州市、陵水县三市县范围内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农场医院、村卫生室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部队医院)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带量采购工作以三市县各医疗机构为主体,组建的联合体为价格谈判单位,原则上一年为一周期。
根据《办法》要求,三市县全部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药品带量采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量,必须符合《三亚、儋州、陵水改革试点市县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方案》和《三亚、儋州、陵水改革试点市县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规定;其中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药品品种、规格数必须符合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了使药品带量采购能顺利展开,对第一批因不符合“比选公告”条件从而落标的5个品种,三市县各公立医院应限量采购,限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
另外,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与带量采购药品价格的差价,70%用于激励医疗机构降低药价,补偿医疗机构药品储藏、保管、损耗等运行成本。在门诊,30%全部直接让利给患者;在住院部,20%让利给患者,10%抵减医保支出。各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带量采购药品的销售价格公式=药品实际进价+(医保支付标准价-药品实际进价)×70%;各医疗机构住院药房带量采购药品销售的价格公式=药品实际进价+(医保支付标准价-药品实际进价)×80%。
《办法》要求,4月10日前,三市县公立医院须完成药品带量采购目录的遴选。具体采购的药品目录由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从统一的药品带量采购目录中选择。
医疗机构按照各自的采购清单与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或委托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药品配送。货款统一结算,按月支付,医院应将带量采购的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
确标后,企业逾期不签订采购协议,或协议签订后不供货,或供货不及时(一年内发生3次断货现象)者,取消其中标资格,且该企业名下所有产品退出市场。退出后需要替补的,根据评审排位次序依次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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