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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控制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辽宁省除了要逐年降低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占比外,还将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与此同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重点加强对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
  北京将集中管理大型医用设备
  北京市卫计委今年1月发布《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从2005年至今,除SPECT外,北京市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都实现了成倍增长。城六区CT、MRI、DSA、SPECT、LA这5种乙类医用设备的配置已经超过70%,接近饱和。
  未来,北京市将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各辖区内部探索、建立医学影像中心,将大型医用设备集中管理,实现设备合理配置。
  不过,北京市对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放宽准入条件,远郊区县的医疗机构也存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白区。未来,北京市在配置评审、指标分配时,将注重大型医院、远郊区县区域医疗中心、社会资本办医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不同需求,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规划。
  重庆要出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及指导意见
  3月24日,重庆市卫计委召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王卫副主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
  重庆市卫计委要组织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是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各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卫计委规划发展处要汇总整理各方意见,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力争早日出台。
  据重庆市卫计委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底,重庆已有137家医院(不含部队医院)配有CT、MRI和DSA等大型医用设备,已初步实现大型医用设备在合理范围内的有序增长。
  据预测,到2020年,全市CT将达到291台、MRI168台、DSA49台、SPECT(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20台、LA(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29台。
  山西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买核磁设备
  山西省卫计委放松了核磁进县级医院的闸门,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配置核磁设备。
  山西省卫计委强调,首次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等合理配置适宜产品,提倡首选国产设备。医疗机构更新或新增设备时,可放宽设备选型方面的限制,适度提高配置设备的档次标准。
  山西省卫计委要求探索建立县域大型医用设备诊疗中心,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品目,扩大诊疗范围,可探索开展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及设备资源共享,通过向受援医疗机构捐赠或调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大型医用设备统筹利用。
  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可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山西省卫计委也表示反对,表示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湖北严格审核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的资金来源
  湖北省卫计委在2014年11月下发通知,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公立医院机构申请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时,其资金来源将受到严格审核,其配置许可证的核发须审核是否为举债购置。
  湖北省要求各地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以政府投入为主,所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货款应该在设备到货后一年内全部付清,不得形成非流动负债。
  对于确实需要借入非流动负债或融资租赁的,要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安徽:公立医院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
  早在2014年上半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就已经实行集中采购,力图从源头上控制医院盲目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冲动。
  根据要求,安徽省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200万元及以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省卫计委组织,50万元及以上、非省级集中组织采购的医用设备由各设区市负责,50万元以下医用设备由各设区市制定采购方案。
  安徽省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带量采购的模式。由省组织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同一品目设备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他200万元及以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每年不少于一次。
  河北未经准入的大型设备医保不报销
  《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求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预留一定配置额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条件可适当放宽。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对未经准入、无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不予办理医保报销。